(一)工程围挡高度要一致,色彩、样式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;
(二)建筑工程围挡应当在确保行人和车辆an全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范围,建筑工程围挡基础外侧退让建设用地边界不得少于1米;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地块围挡应当沿规划红线设置,做到“即征即围”和“先围后拆”;
(三)除道路施工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外,其他围挡不得中断或者留有缺口;市政、园林、道路挖掘(占用)等临时性施工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的,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(夜间设警示灯)及移动围挡,并有专人负责;
(四)除市政、园林、道路工程外,施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砌体基础的硬质围挡;施工期限3个月以下的,可以设置临时彩色压型钢板活动围挡;
(五)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an全,围挡保持整洁完好,不得刷写标语;
(六)在软土地基上、深基坑影响范围内、城市主干道、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米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;
(七)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.5米,其他区域的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.8米;
(八)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外侧不得有凸出物;2米以上高处作业的,应当设置防护栏杆或在人行道部位架空不低于2.1米的防护走栏;
(九)市政工程围挡使用注水式全塑围挡、护栏或者折叠栅栏等硬质材料的,高度不低于1.8米。交叉口或道路中间,不适宜设置较高工程围挡的,其高度可降至1.1米;
(十)围挡应采取抗风措施。
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,及时调整施工围挡的范围,减少施工对行人、车辆通行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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